江苏分校 山东分校 浙江分校
服务热线0551-62827270
扫一扫博学教育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» 辅导资料 » 常识
辅导资料
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:违约定金
发布时间:2017-11-27 09:10:35    |    发布人: 博学教育    |    点击次数: 5195

(一)违约定金的特点(★★★)


1.要式性。


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。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,视为变更定金合同;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, 定金合同不生效。(参见:《担保法》第90条;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19条)。


2.文义性。


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“定金”字样或者约定“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。二者必居其一,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。对此,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18条规定: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余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
典型真题


甲欲购买乙的汽车。经协商,申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,并先交1000元给乙, 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“收到甲订金1000元。” 3天后,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,故拒绝签订合同。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?(03年·卷三·5题一B)(注意订金声定金。)


A.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


B.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


C.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


D.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


3.限额性


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 力。(参见《担保法》第91条;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21条)


典型真题


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,约定: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,000 部,每部单价1,000元,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,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%的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30万元定金,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,每部单价1,100元,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。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。请回答问题。


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,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,下列表述正确的是:(10年·卷三·91题—D)


A.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


B.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


C.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


D.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


[答案解析]①合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,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,超过了20%。超过的10万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,不适用定金罚则。②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16条,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。③若乙公同选择适用定金罚则,只有20万元产生效力,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定金40万无,还有10万元应抵作价款或者作为不当得利返还。


(二)违约定金的效力(★★★)


1.定金罚则的“典型适用”(《担保法》第89条)。


(1)定金罚则“典型适用”的构成要件。


①主合同有效;


②定金合同有效;


③义务人根本违约(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);


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。


(2)定金商则“典型适用”的规则。


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


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
2.定金罚则的“非典型适用”。


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20条第2款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,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,适用定金罚则。”


例甲、乙约定,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吨,乙支付了 100万元定金。后甲只能交付700吨汽油,乙也予以接受。①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。②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总标的额的30%, 100万的定金中,仅30% (30万元)适用定金罚则(由甲双倍返还),其余的70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,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。故:甲应当返还乙的总金额(定金罚则加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部分)为:60万元+70万元=130万元。


3.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三种情形(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22条)。


①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;


②因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(表明定金责任均为过错责任);


③双方违约的(适用定金罚则无意义)。


4.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(《合同法》第116条)。


①《合同法》第116条所指的定金应当属于“赔偿性违约定金”,不可与违约金并用。②若当事人特别约定其定金属于“惩罚性违约定金”,可以和违约金并用。


③无特别约定的,推定为“赔偿性违约定金”。

分享到:
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53号国旅大厦6楼(安农大南门)

联系电话:0551-62827270 / 62833186

合作伙伴: 国家公务员局网 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铜陵人事考试网 阜阳人事考试网 蚌埠人事考试网 池州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亳州人事考试网 QZZN

友情链接: 浙大博学 江苏博学 山东博学 安徽省人民政府 合肥人事考试网 合肥市公务员局 淮北人事考试网 芜湖人事考试网 马鞍山人事考试网 黄山人事考试网

博学公务员网 版权所有   备案号:皖ICP备16021577号-1 经营许可证号:9134 0100 6910 69516R;   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

Copyright©2006-2023 www.ahbxgwy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