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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】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(7)
发布时间:2016-09-22 11:11:06    |    发布人: 博学教育    |    点击次数: 1864

1.我国现行《宪法》规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,应当有适当名额的(    )。

A.少数民族代表

B.妇女代表

C.华侨代表

D.军队代表

2.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(    )。

A.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

B.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

C.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,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

D.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

3.我国宪法规定,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是(    )。

A.指导、监督、合理控制

B.指导、监督和帮助

C.鼓励、支持和引导

D.鼓励、指导和帮助

4.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(    )。

A.人身自由不受侵犯

B.人格尊严不受侵犯

C.住宅不受侵犯

D.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

5.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,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""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(    )。”

A.私有财产权

B.合法财产的所有权

C.私有财产

D.继承权

答案与解析:

1.答案: A

解析:

《宪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,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。”并未要求有妇女、华侨和军队代表。故正确答案为A

2.答案: C

解析:

《宪法》第10条规定,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转让。由上可知,使用权可以转让,而所有权不可以转让,故本题选C

3.答案: C

解析:

《宪法》第11条规定: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国家保护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。国家鼓励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,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。故正确答案为C

4.答案: ABCD

解析:

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一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;二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;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;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故正确答案为ABCD

5.答案: AD

解析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(2004)》第十三条: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

故正确答案为A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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