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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】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(1)
发布时间:2016-09-05 09:54:01    |    发布人: 博学教育    |    点击次数: 2325

1.根据我国《公务员法》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,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(    )。

A.依法处理公务

B.依法履行公职

C.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

D.纳入国家行政编制

2.根据《宪法》和《物权法》,下列自然资源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(   )。

A.矿藏

B.土地

C.水流

D.海洋

3.甲遭遇仇敌追杀,情急之下,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,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。则甲的行为性质为(   )。

A.过失致人重伤罪

B.防卫过当

C.紧急避险

D.意外事件

4.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,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""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(    )。”

A.私有财产权

B.合法财产的所有权

C.私有财产

D.继承权

5.醉酒的人犯罪(    )。

A.应负刑事责任

B.不负刑事责任

C.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

D.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

答案与解析:

1.答案: B

解析:

《公务员法》第2条规定,“本法所称公务员,是指依法履行公职、纳入国家行政编制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。” 依法履行公职,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,他不是为自己工作,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。故正确答案为B

2.答案: B

解析:

根据《宪法》和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矿藏、水流、海域属国家所有,土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,不专属于国家所有。故正确答案为B

3.答案:

解析:

本题考查防卫、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。

本题目中首先是“遭遇仇敌追杀”所以有了先决条件,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;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,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,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。

按照《刑法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,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,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,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。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,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,故不承担责任。

紧急避险的状况,要求“甲”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,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,但本题中显然不是,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,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。故正确答案为D

4.答案: AD

解析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(2004)》第十三条: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

故正确答案为AD

5.答案: A

解析:

《刑法》第18条:“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故正确答案为A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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